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
法律咨询热线

134012995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协议离婚中的任意撤销权问题

2018年4月19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这样的现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决意离婚。双方都爱自己的孩子,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等财产赠与给孩子。如此在离婚谈判中,双方也少了一个障碍。但是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夫妻一方不愿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虽然很少,但实践中也遇到过。比如一方想卖掉房子还债。)如何处理?毕竟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但是真的可以这样吗?

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给了我们答案。

李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在离婚后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后因经济原因,李某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孩子。他原因《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那么李某究竟是否享有撤销权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律师认为,这涉及到对离婚协议中该类赠与条款的理解问题。

这种赠与虽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但该赠与条款是在离婚协议当中。该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密不可分。离婚是赠与的目的,没有离婚这样的目的,何来这样的赠与?现在离婚的目的已经实现了,但一方却要撕毁这样一份赠与合同,这毫无疑问是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

当然以上只是在法理上甚至是情理上的分析。那么法理依据在书面地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也是这么判的,符合法理,符合法理,也兼顾人情。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zwjfls.com/art/view.asp?id=91234968983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