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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甲等四人480万元借款合同案

2016年5月10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专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调取了借款合同及转账汇款记录等各项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办案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经过】?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甲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上述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依法判令被告赵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依法判令赵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并通过承办律师整理提交了以下证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赵甲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赵乙、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孙某已经依约定向被告赵甲支付480万元整;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孙某因被告违约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万元。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1)、原被告双方事实清楚,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及被告赵甲未履行在借款之日起2日内以其名下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2)、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即原告与被告赵甲存在确定的借贷法律关系。【案件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返还借款本金480万元;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1日的借款利息17280元;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8%的月利率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从以上调解协议中看出,被告同意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于我所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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