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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过错看我如何翻盘

2018年4月19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一般来说,在婚姻案件中,如果一方被证明有婚姻过错,则他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法官也有权力决定对无过错方的索赔请求是否支持。这种情况还是有操作空间的。本律师代理过一场女方被证明有婚姻过错的案件,但经过操作,我帮她逃过一劫。这份代理词非常关键,愿与大家分享。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代理人。在经历了2017年12月5日的庭审后,代理人现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为婚姻过错方,无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书》,证明被告曾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构成婚姻过错。被告以原告存在婚姻过错为由,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不论原告有无婚姻过错,被告作为过错方均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本案中不宜对女方少分财产

1、原告举证能力和家庭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

原告是一位法制意识淡薄,思想单纯的女孩。平时她没有留心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庭审中被告的举证情况看,被告几乎是时时刻刻留心搜集证据。这导致原告在证据对抗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家庭生活中,原告作为妇女地位低下。她不能掌控家庭财产的关键证据甚至对一些财产是不清楚的。

2、已查明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鉴于原告在家庭中的不利地位,大部分共同财产实际是由被告控制的。鉴于原告举证能力有限,她又不能进行有效举证。所以,本案中查明的夫妻财产绝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如果法院的判决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少分财产,恐将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也会使女方生活没有着落)。

三、被告对财产状况的描述多出违背事实

1、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设立账户为孩子存钱

庭审中,原告展示了两个支付宝账户。原告当庭陈述,后一个账户是孩子的。庭后,代理人从原告处了解到原被告曾经约定,设立账户为孩子存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为小孩设立了支付宝账户。这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对被告有约束力。接受父母的财产赠与是一种纯获益行为,婚生子虽年幼依然有权获得赠与。被告关于分割孩子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主张分割孩子财产的行为与其所称的对孩子好的说法是相矛盾的。这一点请法庭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予以考虑。

2、被告方未为汽车出资、还贷,其主张分割的比例过高

原告支付了汽车的首付款,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原告方一直在还车贷。(可以提供相应证据)。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汽车这类消费品折旧非常快,汽车在购买后已经大幅折旧。被告主张汽车给原告,原告同意。但被告主张原告给被告4万元,原告认为其主张分割的比例过高。

3、原告曾经向男方转账6万多元,该款项现由被告控制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将6万多元转账给被告的事实。近期家庭没有大额消费,该款项应该还在被告的控制中。 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

三、婚生子宜随母生活

原告方坚定认为,婚生子在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同时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理由如下:

1、本案中孩子随母生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婚生子年方2岁,代理人建议法庭参照适用上述条款。代理人的建议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2、双方条件相当,被告并无特别优势

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比双方各项条件可知双方条件相当,被告方没有特别优势。此种情形下,代理人建议法庭优先考虑让孩子随母亲生活。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3、男孩随父未必好

父爱的特点是严厉,母爱的特点是温柔。幼小的孩子心灵脆弱,对安全感的需求很大。柔情似水的母爱可以为幼子提供父爱无法替代的安全感。这对孩子的人格塑造极为重要。根据心理学研究资料,幼年因缺乏母爱而没有安全感的孩子长大后更容易出现怯弱、敏感、胆小怕事等不良性格。这大概也是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生活的原因。

4、被告占有孩子不能成为其获得抚养权的理由

本案纠纷发生前原告一直和孩子一直生活。纠纷发生后,由于被告的强势地位,原告不得不离开了孩子。代理人认为,孩子不是物体,不应该谁会抢谁就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切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

5、庭审表现已经展示谁真心对孩子好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还有一个支付宝账户。原告立即像护犊一样叫到那是小孩的。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主张分配这原本属于孩子的财产。原告和被告谁是真的对孩子好,一目了然。

6、被告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

据原告讲述,被告现在没有稳定工作。被告的父亲也没有退休工资并且患有胃癌。被告的母亲在食堂上班,早出晚归。故被告家人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精力和时间来较好地承担抚育义务。

四、建议裁判兼顾社会效果

1、应全面分析婚姻失败的原因

原被告的婚姻无疑是失败的。正如任何一场婚姻的成功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一场婚姻的失败都不能归结于一方。如果被告较好地尽到了丈夫对家庭应尽的义务,给予自己的妻子应有的关心;如果被告的脾气能够不那么暴躁,能让一名柔弱的女子有基本的安全感······,也许他们的婚姻不会走到今天。婚姻的失败被告有责任而且被告的责任在先。

2、建议裁判贯彻保护妇女原则

原告作为妇女,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中弱势的一方,有太多苦楚。有些是法庭能够查明的,有些则可能是她内心的委屈,她是无法诉说的。原告还是一个小女孩,人生刚刚开始。如此年轻的她此刻面临的压力恐怕是其本人无法承受的。法庭当然不会鼓励一方通过诉讼对另一方进行掠夺直至她一无所有。 代理人希望法庭通过贯彻《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原则作出公正裁判。代理人衷心希望,不管在这场婚姻中发生过什么,在诉讼结束后,原告可以走进阳光而不是走入人生的阴影。

此致

邗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刘飞律师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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