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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10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原告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朱某某因急需银行过桥资金,向原告某某公司借款4540000元,并以自己的两套房产作抵押,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原告先后于2015年7月17日、7月20日分六笔共4540000元,转账给被告朱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款454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天,即从2015年7月20日到2015年7月2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力还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偿付借款本金454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月息2.4分,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完为止)。被告朱某某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还款。但因资金紧张,希望原告某某公司适当放弃部分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因急需银行过桥资金,向原告某某公司借款。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7月20日分六笔共4540000元转账给被告朱某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7月20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某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朱某某今借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肆佰伍拾肆万元整,小写(454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天,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资金使用费三天共计陆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未还本付息,原告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月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某某偿付原告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540000元,利息130000元,共计4670000元,于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完毕。原告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申请人朱某某不能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朱某某应偿还原告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本金4540000元,利息13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540000元,利息为月息2分)。三、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44573元,减半收取222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286.5元,被告朱某某负担2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某某审 判 员 武某某人民陪审员 石某某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某某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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