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
法律咨询热线

134012995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律师维权,代理债权人追回欠款。

2016年5月19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接受本案申请人于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次仲裁庭审活动。庭前,代理人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证据材料。现又经过了仲裁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仲裁活动,代理人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针对此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欠款及利息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理由如下:一、本案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双方之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对利息均有约定,申请人已经将此笔款项支付被申请人,因此此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申请人的债权请求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利息请求有理有据,仲裁庭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借款利息已经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二点五,但利息仅略高于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主张利息。因此申请人主张利息有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事实及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请求仲裁庭充分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 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代理人2015年x 月x 日2015年x月x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了【2015】哈仲字第xx号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魏某偿还申请人于某借款153万元;二、被申请人魏某偿还于某借款1,222,,776.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zwjfls.com/art/view.asp?id=85021344098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