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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逃债法不容,还本付息理该当

2017年6月3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2010年元月12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采用集中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和七家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毛某在外地银行的存款信息。快速反应成功划拨被执行人毛某的银行存款46800元。将韶山信用社申请执行毛某借款纠纷这十年积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还得从头说起,1997年韶山乡村民毛某向韶山信用社借款16600元,并签定借款合同,可是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毛某一直不偿还借款。2000年5月17日韶山信用社向韶山市人民法院起诉,2000年6月22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毛某归还借款本金16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2001年5月28日韶山信用社向韶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6月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但是被执行人毛某没有履行。韶山市人民法院随即于2001年6月18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毛某的妻子周某的工资收入(每个月500元),可是周某2001年8月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与被执行人毛某已经于2001年7月20日已经离婚的协议,有离婚证及协议证明。就财产已经分割,债务作了处理。毛某欠韶山信用社的债务应当由毛某承担等理由抗辩,经过审查后,韶山法院解除了对周某收入的冻结。尔后,韶山法院多次找毛某,但仅仅执行2000余元,毛某长年在外承包工程,找不到人,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案件一度中止执行。
  
  2010年法院对旧存的案件进行再次清理,并查询到毛某在外地银行有存款,随即执行局付局长龙俊带人驱车火速赶到该银行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800元。2010年元月13日毛某到法院,请求减免利息,法院执行局的同志耐心解释,拒不执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将法律条文翻阅给他查阅,无奈,毛某最后领取了划拨裁定书,流出了悔恨的泪水说:“这单我买得太贵了点,但法院执行我服了”。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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