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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案(异议成立)

2017年11月9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基本案情】2012年,赖某某(申请执行人)与陈某某(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陈某某向赖某某支付700万元。因陈某某未自动履行,赖某某于同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得知陈某某曾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异议人)承包工程,工程款尚未结算,据此,法院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广州某建筑公司报告工程结算情况,并协助将属于陈某某的财产交付给法院。2012年5月,广州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材料给法院,证明陈某某尚有未结工程款为50万元,并将未付的5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号。但此事并未就此结束,法院看到提供的结算材料后,认为该工程款还有未结工程款为400多万元,但广州某建筑公司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了材料商,故在此裁定广州某建筑公司追回上述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同年9月,法院甚至将广州某建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广州某建筑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广州某建筑公司委托广州律师王永健、彭胜锋代向法院申请异议,理由为:第一,广州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实行自负盈亏,剩下的利润属于陈某某所得;第二,陈某某未完成工程,后续工程由广州某建筑公司完成,同时代为支付了部分材料款,最终,陈某某的利润为50万元;第三,广州某建筑公司已经将50万元支付给法院,除此之外,陈某某没有其他财产在广州某建筑公司处,异议人不存在其他协助义务。综上,法院冻结广州某建筑公司4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异议人广州某建筑公司的异议理由,双方就该工程项目结算后确定的利润才是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收入,法院把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当作被执行人的收入,依据不足;将广州某建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存款,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发现被执行在第三方处有收入的,法院可以要求第三方履行协助义务。第三方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责令其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可以裁定第三方在需协助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适用的条件为:一是协助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是被执行人应取得的收入。二是已经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而本案中,广州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之间,能够确定的应支付给陈某某的金额为50万元,且已经交付给法院。对于其他款项,无法确定是陈某某的收入,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法院裁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广州律师王永健)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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