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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债务律师-以收条主张借贷关系纠纷案

2018年1月19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3日,管某、黄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周某马厂买石矿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双方为借款还是投资款等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另查明,黄某系XX市XX矿业有限公司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的股东之一,公司地址是XX市XX区散兵镇马厂行政村。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某、黄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周某要求管某、黄某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邹超律师评析】    收条和借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收条内容反映的是给付关系,借条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且周某提供的收条还有定金等内容,不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和特征,只能认定双方给付与收款的事实。周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邹超律师提示】收条和借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借条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本案收条载明款项性质系定金,只能认定给付事实,不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和特征。    郑州民间借贷律师邹超(电话:15225062852)专业代理企业或个人债务纠纷法律事务,常年受理债务诉讼,资深的债务追讨律师为您追债、讨债,解决您的债务难题。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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