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
法律咨询热线

134012995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理转让

私人之间债权转让通知

2017年9月28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私人之间债权转让通知
  ***同志:
  你于2008年8月22日向我借款五万贰千元整,至今未还。现在,我的债权人xxx已向我起诉,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及我与范本军在2008年12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所欠我的五万贰千元债务,于2008年 10月22日起转xxx。我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他(xxx),由你直接向其偿还全部欠款与一年连贰个月的利息,同时承担此案不得不起诉的诉讼费,并以挂号信通知于你。由于你是以自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又是以***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我发生此笔借款关系的,此笔拖欠款你公司理当不可回避此责,对此笔偿还借款、以及承担此案不得不起诉的诉讼费一并负连带责任。
  特此通知。
  债权人:xxx
  2008年10月22日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zwjfls.com/art/view.asp?id=894060572667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