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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可转让性规定

2018年6月17日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yzzwjfls.com/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可转让性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的可转让性的规定如下: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内容便是对债权转让的可转让性的具体规定。


文章来源: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刘飞[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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